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執行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監督及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特訂定「動物科學應用機構監督及管理執行要點 」。
依據要點第二點,農委會應邀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動物保護檢查員、實驗動物相關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立案之動物保護團體代表組成查核小組,以書面或實地查核方式,執行動物科學應用機構之查核。
本委員會接受農委會動物科學應用機構查核的歷年結果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