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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七條及本校教學研究單位主管遴聘要點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學院院長之產生,應於現任院長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遴選委員會,公開徵求推薦人選後進行遴選作業。
第三條 本學院院長遴選委員會,由院內委員及院外委員組成之:
  一、 院內委員以現任院長為當然委員,系、所各推舉一名專任教授教師擔任委員,但系所合一者二名。
  二、 院外委員得由校長推薦院外公正熱心人士數名擔任委員,但院外委員數不得超過院長遴選委員會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第四條 遴選委員為院長候選人時,即喪失遴選委員資格,其遺缺由原單位另推選之。
第五條 院長應於全體遴選委員產生一星期內召開第一次會議,由遴選委員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
第六條 院長遴選委員會職責為:
  一、 公開徵求院長候選人。
  二、 徵詢具院長候選人資格者之意願。
  三、 主動推薦適當人選參予遴選。
  四、 審查院長候選人之資格。
  五、 辦理選務工作。
第七條 院長候選人須具國內外大學相關領域教授資格,具學術成就、服務熱誠、高尚品德、富行政經驗及領導能力者。
第八條 本學院院長候選人之產生:
  一、 自行登記參加遴選。
  二、 各界推薦資格符合之候選人。
  三、 由遴選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推薦。
第九條 院長候選人之遴選過程如下:
  一、 初選:由遴選委員會公開徵求具院長候選人資格且有意願者,造冊製成初選選票,由全院專任教師於選票上對每位候選人行使同意權,候選人得同意票達領票數過半數者為通過,統計至確定通過或無法通過即停止計票。經彙計後依投票結果參與複選。
  二、 複選:遴選委員會依據第一階段初選結果,進行複選,遴選委員須於選票上對每位候選人行使同意權,經彙計依得票最高者選出二至三人報請校長擇聘之。
第十條 院長任期三年,連選得續任一次。
  如為續任,應於其期屆滿八個月前向本院系所主管會議提出續任提案 ,院長續任人應迴避,由各系所主管成立續任委員會後互推產生席訂定相關時程及作業經全院專任教師意見調查,同意票達全院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為通過,報請校長續聘 之。
  前項意見調查人數未達二分之一,視同流會,應擇期辦理。
第十一條 院長因重大事由,經本院專任教師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提案罷免之。罷免案由校長或校長指定人選召開院務會議,經全院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校長免除其職務。
第十二條 院長因故出缺至新任院長到任前,代理院長由校長自具教授資格之專任教師中擇聘之。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至新聘院長到職止。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組織規程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生命科學院院長遴選辦法

83學年度第一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4年02月23日發布
中華民國87年04月28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7年10月22日院務會議修正部分條文通過
中華民國90年10月17日院務會議修訂部分條文通過
中華民國92年12月22日臨時院務會議修訂部分條文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1月02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2月2日校長核備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行政會議修正部分條文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海生院字第1010016914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0526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0618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07月03日海生院字第1090012337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12年0926日系所主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1002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03月26日海生院字第1130006911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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