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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校實驗室人員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教育訓練之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海生院內字第112033號

主旨:有關本校實驗室人員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教育訓練之規定。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21條。

公告事項:

  1. 本校實驗室及保存場所之新進人員,應受至少8小時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基本課程。在職人員(泛指報到後次年1月1日起)每年應受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繼續教育至少4小時。
  2. 教育訓練課程不限實體課程或數位課程,其中數位學習課程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或本學院生物安全委員會網頁取得(首頁/學術研究/生物安全委員會/數位學習課程/中文教材,https://cls.ntou.edu.tw/p/412-1038-10741.php?Lang=zh-tw)。
  3. 非本國籍之新進人員8小時教育訓練數位課程請至本學院生物安全委員會網頁取得(首頁/學術研究/生物安全委員會/數位學習課程/English Course,https://cls.ntou.edu.tw/p/412-1038-11645.php?Lang=zh-tw)。4小時在職教育訓練則比照本國籍人員辦理。
  4. 已取得教育訓練時數者,應保留學習通過證明以備查核。未取得足夠教育訓練時數者,不得接觸或從事感染性生物實驗與操作。
  5. 相關疑問請洽生安會聯絡窗口—徐志宏助教,分機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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