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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衛生局轉知疾病管制署新修訂「高防護實驗室啟用、暫停及關閉規定」

發文單位:基隆市衛生局

發文日期及字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基衛疾壹字第1120107938號

主旨:轉知疾病管制署新修訂「高防護實驗室啟用、暫停及關閉規定」,請查照。

說明:

  1.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2年8月1日疾管感字第1120500198號函辦理。
  2. 有鑑於近年高防護實驗室啟用作業之實務運作需求,疾病管制署爰進行旨揭規定增修。本次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1. 修訂適用對象條件,限有使用第三級危險群(RG3)以上病原體需求之高防護實驗室申請,以排除無必要使用需求之設置單位。
    2. 增訂「申請啟用文件資料表」及相關說明,以利申請單位提交完備資料,並利委員檢核及審查。
    3. 修訂已啟用高防護實驗室之暫停規定,將暫停情況由原依時間區分改為「例行維護之暫停」、「設施或設備故障異常或涉及硬體設計變更之暫停」及新增「主管機關命令暫停」之狀況。
  3. 旨揭規定請逕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網頁: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法規>5高防護實驗室啟用、暫停及關閉相關)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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