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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案件裁罰基準」

發文單位:基隆市衛生局

發文日期及字號:中華民國115年07月02日 基衛疾壹字第1150106913號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訂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案件裁罰基準」,茲檢附發布令、裁罰基準各1份,請查照。

說明:

  1. 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6月25日衛授疾字第1150500161A號函辦理。
  2. 旨揭裁罰基準業於115年6月25日以衛授疾字第1150500161號令訂定發布,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法規)瀏覽下載裁罰基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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