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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0401號令公布修正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日期及字號: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農牧字第1060215586號

主旨:檢送總統106年4月26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0401號令公布修正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總統府秘書長106年4月26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0400號函辦理。

二、本次動物保護法修正共計9條,修正重點如下:

  1. 明定飼主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及併予修正相關罰則。(第5條、第30-1條)
  2. 增訂任何人不得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併予修正相關罰則及行政處分。( 第12條、第27條、第33-1條)
  3. 提高對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 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之罰則,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 金。(第25條)
  4. 增訂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及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第25-1條)
  5. 納入依第25條及第25-1條處罰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第25-2條)
  6. 對未為寵物絕育且未申報及提出繁殖管理說明,或未申報繁殖需求而繁殖寵物者,無需經勸導即可裁罰。(第 27條)
  7. 對違反第30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之一,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5年內故意再次違反者,提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條)

三、請貴府督促所屬業管承辦單位,儘速配合依法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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