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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修訂「高防護實驗室、使用或保存第三級危險群以上病原體或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生物安全查核作業規定」

發文單位:基隆市衛生局

發文日期及字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基衛疾壹字第1120103878號

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修訂「高防護實驗室、使用或保存第三級危險群以上病原體或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生物安全查核作業規定」,請貴單位遵循辦理,請查照。

說明:

  1.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2年4月24日疾管感字第1120500130號函及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第28條第1項及第42條規定辦理。
  2. 旨揭規定原名稱為「高防護實驗室暨高危害病原使用或保存單位生物安全查核作業規定」,為使查核對象更為明確並與管理辦法用詞一致,爰進行名稱修訂,並明列查核頻率與複查方式。
  3. 旨揭規定電子檔案已置於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網址:www.cdc.gov.tw)之「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查核作業>查核作業相關規定」專區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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