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依動物保護法條文連結「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進行實地查核之參考資料,力求內、外部查核內容一致化。 二、機構應每半年實施1次內部查核,本表包含軟體查核、動物房舍查核項目,如無實驗動物房舍,仍須填寫本表(可不填附表1至4);如半年內未飼養動物且未使用動物,可不實施該次查核,但須說明理由。 三、可依動物房舍類型選填附表1至4,個別動物房查核狀況請自行存參。(若機構同類型動物房較多,請先填入可區分之項次/房舍名稱,如2./ SPF兔動物房或XX系XX動物房) 四、查核結果如有「不符合」之情形,請彙整查核紀錄及改善情形於最後一頁之「內部查核紀錄及改善報告」,「內部查核紀錄及改善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隨監督報告,檢附上、下半年的查核紀錄,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五、本表如有不適用或機構有各項例外狀況,可於最後一頁備註欄中說明。 六、查核結果需呈報機構負責人,並應視需求召開會議,做成紀錄。 七、查核結果須保存六年以上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