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進行感染性生物材料的實驗室應確實遵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有關教育訓練及生物保全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海生院內字第112024號

主旨:本校進行感染性生物材料的實驗室應確實遵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有關教育訓練及生物保全規定,請查照。

說明:

  1. 教育訓練係依衛福部疾管署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
    1. 實驗室及保存場所之新進人員應參加本校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每年8~9月之實驗室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取得至少8小時生物安全及保全時數,方能操作感染性生物實驗。
    2. 在職人員每年應再受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繼續教育至少4小時,線上教育訓練課程資訊請至本學院生物安全委員會網頁取得。(https://cls.ntou.edu.tw/p/412-1038-10741.php?Lang=zh-tw
  2. 為落實本校生物安全管理,持有或保存第二級以上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實驗室主持人請至衛福部疾管署「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資訊系統」(https://biosafety.cdc.gov.tw/)申請帳號並登錄實驗室為保存場所。
  3. 未依上述規定辦理之實驗室,本校生物安全委員會得要求限期改善,必要時停止其使用、保存RG2以上之感染性生物材料。
  4. 有相關疑問請洽生安會聯絡窗口—徐志宏助教,分機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