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課程委員會議

  1. 本學院為提昇課程之品質及教學效果,特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設立本課程委員會。
  2.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院長兼任,委員由各系(所)主管、教師代表若干名、學生代表2名(大學部1名,研究所1名)及校外學者專家、產業界或畢業校友代表2名組成之,委員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 教師代表由本學院各系(所)推派,每系(所)1名。 學生代表由本學院系、所各推選1名後,由院長選派。 校外學者專家、產業界或畢業校友代表由本學院各系(所)推選1名,由院長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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