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保育類動物

發文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日期及字號: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農林務字第1081701362號

主旨:修正「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告場所陳列、展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名稱並經修正為「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種類」。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附修正「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種類」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