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附件二之一「活魚與其配子及受精卵之輸入檢疫條件」

發文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日期及字號:中華民國106年06月22日 農防字第1061481695號

主旨: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附件二之一「活魚與其配子及受精卵之輸入檢疫條件」,附件名稱並修正為「活魚與其配子及受精卵之輸入檢疫條件」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即日起裝船(或裝機)運往我國之活魚與其配子及受精卵應符合旨述檢疫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