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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農業部
發文日期及字號:中華民國115年03月24日 農護字第1150072369號
主旨:本部業於115年3月10日以農護字第1140073489號公告修正「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並自115年5月1日生效,請貴機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 旨揭公告(如附件)新增附表3指定禁止飼養動物物種包含:蝮蛇科、眼鏡蛇科、浣熊、河口鱷等動物(以下簡稱禁養動物),惟設有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簡稱照護小組)之動物科學應用機構,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且其飼養或管領取得照護小組審議核可之證明文件,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飼養,其動物來源以完成登記備查者為限,公告備查時限至116年4月30日止。
- 貴機構動物科學應用倘有飼養前述禁養動物,應自即日起至116年4月30日前,至本部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寵物登記與 查詢-禁養動物登記系統(連結網址:https://www.pet.gov.tw/Web/NotAllowPet.aspx)辦理登記,俾後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相關備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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